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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做好迎接全国卫生城市复查相关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做好迎接全国卫生城市复查相关工作的通知
(厦建工〔2006〕92号)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质安站、各区建设局、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
  按照省爱卫会的工作安排,我即市将接受国家卫生城市省级复查,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城市复查任务分解表》中对建筑工地的要求和强化建筑工程的文明施工管理,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得小于1.8m;现场应保持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二、各施工单位应抓紧时间到各区卫生局办理工地食堂的卫生许可证及炊事人员的健康证。无证炊事人员严禁上岗,无证食堂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区建设局、市质量安全监督站应结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开展检查、督促工作,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等部位重点检查,对于违反上述两个标准的工地立即责令整改,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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