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实行“统一窗口”办件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厦建监〔2006〕9号)
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提高局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树立建设与管理局机关“廉洁、勤政、务实、为民”良好形象,现将《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实行“统一窗口”办件制度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实行“统一窗口”办件制度的规定(试行)
二00六年六月十八日
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实行“统一窗口”办件制度的规定(试行)
根据《
行政许可法》和《厦门市实许行政许可若干规定》要求,决定对局机关行政许可事项、备案事项、省厅委托初审核准事项和部分日常监督事项,采取“统一窗口“办件模式,设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统一办件(收件窗口设在厦门市建设大厦三楼北侧)。现将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实行“两个统一”制度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由“服务窗口”与职能处室组成,统一受理各类建设审批、核准事项,统一办理各项建设业务。局机关各项行政许可、备案、资质资格初审核准的申请与办理,原则上均须进入“服务窗口”统一收发件,因极特殊原因不能进入“服务窗口”统一办件的个别事项,由承办职能处室报局领导批准后,告之申办人并以书面形式加盖处室印章送局监察室、法规处备案。相关办理事项和内容依法进行变更调整时,职能处室要函告局监察室和“服务窗口”对办件事项进行调整,禁止擅自增减许可、备案事项,规避“服务窗口”不规范办件。
二、依法规范办件行为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服务窗口”和承办职能处室人员都要严格遵守《
行政许可法》和《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一是禁止擅自改变办件条件、标准和程序、内容,不得把备案、监管事项变为许可、审批,增加和变更申办材料须提供法律根据,由局法规处函告监察室调整。二是禁止体外循环。职能处室收、发件,补、退件,办结件全部要经过“服务窗口”登记。三是原则上申办人材料齐全且符合申办条件、标准的,都要及时受理。若转报省建设厅的许可事项要实行分阶段集中受理的,职能处室要提供文件依据或经分管局领导签字批准,同时告知申办人,并将书面依据送局监察室备案。四是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服务窗口”人员对申办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收件。职能处室人员需在2个工作日(从收件之日起算)内进行形式审查,做出是否受理决定,4个工作日内(从收件之日起算)做出退件、补件决定,否则视同受理,只能做出许可与不许可决定。整个办件过程只能要求申办人补一次件。五是严格执行限时办结规定。各职能处室要在承诺期限之内办结所受理事项。处室办件期限从“服务窗口”收件之日(含)起算,到办结期限到期前一天止(即办理结果要在承诺期限到期的前一天送“服务窗口”)。对转报省厅的许可事项,职能处室负责全程跟踪,力争按期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