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在引进技术、设备决策前,应由专利工作部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引进方案;特别是在引进技术、设备中含有专利的,应先由专利工作部门核实其专利法律状态,提出有关可利用性的建议,并定期监视其法律状态。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在进行产品销售和出口贸易时,应由专利工作部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明确该产品在销售地和出口地的专利法律状态,避免侵犯他人专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在合资、合作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应由专利工作部门对拟合作的项目进行综合分析,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合资、合作的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当被控侵犯专利权时,应由专利工作部门利用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应对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在签订与专利有关的贸易合同时,应由专利工作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由合作方提供合法证明文件的要求和增加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赔偿条款的建议。
第五章 专利工作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要有专利工作考核指标,并将其列入各部门及其领导的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七条 考核指标是指对专利及专利制度特性和功能的运用状况,包括专利拥有量、实施率、收益率;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专利事务管理;专利工作经费落实;专利奖惩执行等指标。
第六章 专利奖惩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对合理运用专利制度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和避免企业损失的员工,要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设立专利工作奖,要根据专利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本单位对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要给予鼓励,包括精神或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