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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制定指南(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本单位在实施专利项目时,生产和销售部门应当将专利实施的情况定期上报专利工作部门,专利工作部门应当对专利实施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是否继续实施或改进的建议。

  第十二条 本单位在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专利权质押、专利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前,应由专利工作部门组织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工作部门应定期组织评估本单位的专利资产,并将其纳入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本单位设立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由专利工作部门统一管理,用于专利培训、专利奖酬、专利工作事务及专利信息网络建设等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 本单位在实施专利保护和市场监视时,专利工作部门要及时掌握本行业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对有损于本单位权益的他人专利及专利申请应及时启动相应法律程序;对侵权行为,应当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本单位在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时,专利工作部门要及时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本单位建立职务发明创造保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在专利申请公开前,员工对申请专利的技术或产品负有保密义务,要有员工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奖惩协议;制定借阅管理规定、密级确定规定、归档管理规定。

第四章 专利制度的运用

  第十七条 本单位在涉及重大利益的投资、立项、研发、引进、合资、合作、营销、专利申请和维权等决策前,要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

  第十八条 本单位在经营性投资决策前,应由专利工作部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有关投资决策的可行性建议。

  第十九条 本单位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立项前,应由专利工作部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其中包括失效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引进、合作或自主研发等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在自主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前,应由专利工作部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避免重复研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效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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