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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制定指南(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专利工作部门的基本职责包括:
  1.制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2.制定专利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3.组织、参与专利战略的制定和实施;
  4.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各部门的专利工作;
  5.组织专利宣传、培训;
  6.管理专利文献,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提供专利信息检索、分析服务;
  7.管理专利申报工作,提供专利咨询服务;
  8.办理专利申请、专利权的维护、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专利权质押、专利广告证明和处理本单位专利纠纷等事务;
  9.实施专利奖惩;
  10.管理专利工作专项资金;
  11.规范合同或协议中涉及专利技术的相关条款;
  12.其它企业专利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专利产权的管理

  第六条 本单位的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被批准后,本单位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本单位在聘用员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前,应当与员工签订《知识产权协议》。内容应包括:任职及离职后约定时间内创造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单位技术及商业秘密的保密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本单位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开发或者委托研究时,应签订技术合作、委托协议,协议中必须约定研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归属。

  第九条 本单位对员工做出的发明创造,应进行分析评价,凡应该申请专利的,要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
  对适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先提出专利申请,取得专利申请日后,再进行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会导致技术发明公开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对于不适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一般应将其纳入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范围,从本企业专利战略及经营实际出发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十条 本单位建立专利档案,专利工作部门应对本单位所有专利或专利申请进行监视和管理,适时提出维持或放弃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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