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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23.加强环保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环保机构建设,全部设立能独立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职能的环保局。设区的城市要实现市对区环保部门直管。市、县环保部门主要领导干部任免变动需征询上一级环保部门意见。要加强环保执法能力建设,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测站必须达到国家和我省相应能力标准化建设要求,市区、县城大气环境质量主要污染物及重点河段监控断面水质实现自动监测,建立环境生态质量指标监测信息网络,建立省、市级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重点污染源安装在线监测仪器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建立能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变化,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
  24.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各市、县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固体废物处置、饮用水水源水质、流域水质和生态状况评价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建立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公开污染源环境信息。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七、加强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
  25.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发展改革、经委、国土资源、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煤炭等部门要有一名负责人分管环保,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地方人民政府要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环保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环保规划,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实现环境目标。
  26.建立健全环保目标责任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八项约束性指标的法律效力,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八项约束性指标中的环境保护指标逐年度分解,指标值不能低于国家要求。同时,要转变思想、明确思路,上级人民政府要对下一级人民政府8项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示。要把合理配置资源、不断改善和优化环境,让人民群众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省环保局要会同省委组织部对主要污染物的削减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做到每半年公布一次,年终检查一次,五年全面验收一次。
  27.建立科学的干部政绩考核体系。要制定干部环保政绩考核评价标准,把环境保护具体指标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对没完成任务的市、县及部门负责人,取消其评奖、晋职资格。
  28.严格执行环保责任追究制度。全面贯彻实施国家环保总局和监察部制定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我省颁布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坚决防止和纠正环境保护领域违背科学发展观的错误行为,严肃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问题;对那些制造污染而给群众、社会带来重大损失的企业和个人,一定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对因决策失误造成区域内环境质量长期恶化,造成重大环境事故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追究责任。查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要公开曝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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