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推行和贯彻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政府采购要优先选用环境友好产品。政府定价要充分考虑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成本,对市场调节的价格也要进行有利于环保的指导和监管。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厂和垃圾焚烧发电厂实行有利于发展的电价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实行全额收购政策。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尤其对煤炭等资源开发过程中造成的水资源破坏、地面塌陷引发的耕地,道路、水土流失等方面破坏予以恢复补偿。
21.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按照“谁排污谁付费”、“谁治理谁受益”的市场化原则,推进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集中供热、供气等环保基础设施和工业企业的环保设施社会化、产业化、市场化、专业化运营,鼓励外资、民资投资环境保护。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推动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加快转制改企。市、县人民政府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落实城市垃圾和污水处理、集中供热、供气特许经营权,并全面实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提高收费标准,要达到保本微利水平。不得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未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负责征收或代征的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纳污水处理费2‰滞纳金。企业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可以计入生产成本或者管理费用。凡收费不足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成本给予补助,为市场化运营创造条件。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费要专款专用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和运营费用,不得挤占、挪用。推行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营一体化模式,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形成市场化、专业化运营模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实行扶持政策,对经治理形成的中水和其它产品,要积极进行协调,鼓励有偿使用。推行排污交易制度,可先行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活动。制定污染企业搬迁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对搬迁企业腾出的占地,搞好开发建设,筹集企业搬迁、改造、提升或转产的资金。
22.推动环境科技进步。开展环保战略、标准、环境与健康等研究,鼓励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农业面源等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资源循环利用、饮水安全、核安全等领域的研究,强化环保科技基础平台建设。组织对污水深度处理、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洁净煤、汽车尾气净化等重点难点技术的攻关,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加强对煤化工生产的污染防治技术和控制指标体系的研究,有效消除结构性环境隐患。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好本级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积极开展技术示范和成果推广,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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