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严格执行环境监管制度。实行环境容量总量控制,以环境质量的要求确定环境容量、以环境容量确定区域许可排污总量、以排污总量分配各单位排污指标、污染物现存量与新增量、削减量统一调配。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以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排污总量指标,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对生态治理工程实行充分论证和后评估。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强化现场执法检查。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出境水质达到考核目标。公布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市、县(市、区),并实行投资环境风险预警机制。建立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制度,对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定级,并向社会公示。
严格控制新建项目,按照产业政策、总量控制和合理布局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下列情况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位于环境敏感区域的;超过区域环境容量总量或未完成区域环境总量控制任务的市、县;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原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不能通过“以新带老”措施实现“增产不增污”的;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的;高能耗、高物耗和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地区,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负荷的;没有按限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工业污染源的新、扩、改建的。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依法责令其停建或者停产,补办环评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9.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环保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济增长的速度。当前要重点解决蓝天碧水工程资金,加大对节能降耗及资源综合利用的支持力度,保障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化环保投入体制和机制改革,拓宽环保投融资渠道,积极创造条件,采用以奖代补等方法,鼓励企业增加环保投入,引导外资和社会资金参加环保建设,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的环保投入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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