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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14.实施蓝天碧水工程,解决重点区域突出环境问题。2006~2010年间,全省上下要集中精力和财力,在11个省辖市市区、大运高速公路和汾河两侧,五台山等十大景区范围内,实施“蓝天碧水”工程。
  通过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实行排污总量削减,实现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尽快改善上述重点区域的环境,带动全省环境质量整体提升,为实现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要坚持“规划先行,项目目标明确,投资落实到位”的基本原则,以确保蓝天碧水工程取得实质成效,使重点城市、大运高速两侧和汾河流域环境质量显著改善。
  2006年底前,要编制完成蓝天碧水工程范围内的各主要城市和县城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大运高速公路沿线环境整治总体规划,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并将规划任务和指标分解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明确各项任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完成任务的资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蓝天碧水工程的领导和组织,建立工程实施的部门联动机制和责任机制。根据2006~2010年年度计划,加强项目实施的检查和考核,奖励和处罚相结合,对工作成绩突出、任务完成好的单位、部门(或项目)给予通报表彰,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优先从各级人民政府专项资金中给予项目支持;对于项目落实不力,未按期完成工程任务的单位、部门及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应的处罚。
  六、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15.健全地方性环保法规和标准体系。抓紧拟订污染防治设施管理、排污许可证、总量控制、机动车尾气控制、噪声、辐射、生态保护等地方法规,做好《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法规的修订工作,加大处罚力度,完善执法程序,细化责任追究。制订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建立地方标准体系,提高行业准入标准。建立反映我省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新形势环保要求的统计指标体系。
  16.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坚持日常监督与集中整治相结合,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开展旅游或者违规采矿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要予以重点查处。加大对各类工业开发区的环境监管力度,对达不到环境质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严格执行排污收费制度,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按照排污量核定的排污费要经同级环保局核准,严禁协商收费。
  17.完善环境管理机制。要逐步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增强环境监管的协调性、整体性,对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项目,不得审批用地,并停止信贷,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依法取缔。要加强行政监督力度,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高效运转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并加大环境执法的监督考核力度。建立年度重大环境违法问题解决制度,对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建立和完善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严格实行部门之间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提高执法效率。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环保执法规范化管理,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对环保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建立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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