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以饮用水安全为重点,全面推进水环境综合整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在2006年底前完成辖区内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提出保护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同时,也要积极推进农村水源地保护规划的制定,加快农村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区划。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解决好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建立健全全省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制度,定期发布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确保饮用水安全。严格按照各流域水污染与生态保护规划,全面启动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各流域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机制。加强重点流域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快重点项目实施,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重点保障流域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禁止工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禁止新建排污口,已有排污口必须于2007年底前领取排污许可证,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确保达标排放。特别要加大对汾河流域的监管,严格执行《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确保水质安全。
建立各流域水质监测定期发布制度。根据《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各流域断面在线监测设施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安装和联网。在线监测数据要定期在本辖区的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全社会监督。
10.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为重点,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在继续开展省辖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基础上,全面启动县级城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完善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集中供热和城市燃气等有显著环境效益的市政共用设施。因地制宜地推进各城市的污水、垃圾资源化利用;以建设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为主,小区集中供热锅炉房为辅,提高各城市集中供热率;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型煤和煤粉锅炉,尽快改变各城市以原煤散烧为主的燃料结构,治理煤烟型污染。
各城市建设过程中,要紧紧围绕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加快重点污染企业的搬迁,以及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步伐;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治理,全面清理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垃圾、杂物堆存点,以及河道及两侧的垃圾,确保不留死角;加强城区内煤场等无组织尘源控制和机动车运输扬尘污染的管理;推进以城区景观绿化、边缘控制区防护林带及景观水域为主要内容的城市生态建设,全面提高城市人居环境质量。
11.加强危险化学品及核辐射监管,确保环境安全。2006年底前,完成全省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源排查,摸清危险废物产生、处置、贮存和利用现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加强危险废物源的动态管理,加快《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落实。2007年底前全部建成各市级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并投入使用,到2010年,全省危险废物全部得到安全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