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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三、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举
  5.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要与环境保护目标相适应。依据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2006-2010)规划纲要》,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落实到县,省市统一协调”的要求,根据环境目标确定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并按照四类主体功能区的定位来调整完善不同区域的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对优化开发区域,将强化经济结构、资源消耗等评价,弱化经济增长的评价;对重点开发区域,将综合评价经济增长、质量效益等;对限制开发区域,将突出生态环境保护等评价;对禁止开发区域,主要评价生态环境保护。区域绩效评价对象是市、县人民政府,评价的内容决定了市、县人民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的责任和工作重点,不同区域之间的横向比较也有了新的内涵。
  6.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以大力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为手段,从源头上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的要求,进行产品和工业区的设计,改造现有工业园区,加大资源整合,合理延长生产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在生产环节,鼓励节能降耗,强化全过程控制,依法强制审核。同时,引导和鼓励非强制性企业主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使企业掌握自身现状,并主动进行清洁生产。加大焦炉煤气及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到2010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焦化煤气利用率达到85%。
  7.积极发展环保产业。制定《关于加快山西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制定向环保产业倾斜的有关政策,财政将根据排污费征收入库情况,优先安排环保产业等项目,鼓励我省的环保产业进一步发展。
  四、加强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8.加强工业污染防治,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四类主体功能区为基础,调整工业发展思路,研究制定本地区工业经济发展规划,优化工业布局,实施区域污染物容量总量控制,对污染物总量科学分配,提高火电、冶金、煤焦、化工等重点行业新建项目的环保准入门槛,大力发展非污染产业,加强新建项目的环境监管,严格控制新建项目污染物的排放量。
  要在巩固工业污染源治理达标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活动。2008年底前,全省所有工业污染源必须实现全面达标,对达标无望的企业或设施在限期内坚决实施关停,对可以实现达标但地处环境敏感区域或不符合区域用地功能规划的企业和设施,要采取末位淘汰和限期搬迁等措施。要加快推进全省电力、焦化、冶金、化工、建材和煤炭等重点行业的污染治理,在2008年底前全部完成污染治理设施补建工作。重点工业污染源必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并安装连续在线监测仪器。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其恢复运行或者重新安装运行,并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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