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资金,主要由企业自行承担,对有偿还能力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污染治理项目,争取银行贷款扶持。建立企业环保污染治理设施保证金制度,从企业销售收入中单列污染治理账户,由环保部门负责监管。鼓励企业采用委托环保专业公司建设和运营环保设施的市场化、专业化运营模式(如BOT、TOT运营模式)。对经治理形成的中水和其它产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进行协调,鼓励有偿使用。
对搬迁企业腾出的占地,搞好开发建设,筹集企业搬迁、改造、提升或转产的资金,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重组、兼并等方式筹集资金。要用好现有政策,妥善安排好搬迁企业职工生活和就业。
(五)大力调整财政支出,加大资金整合力度,支持“蓝天碧水工程”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整合各类资金,包括环保专项资金、两权收入、育林基金、城维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等,筹措专项资金用于“蓝天碧水工程”建设。“蓝天碧水工程”建设资金投向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环境监管和执法能力建设投资,二是“蓝天碧水工程”重点项目投资。各级财政要大力调整支出结构,把“蓝天碧水工程”作为财政支出重点,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要积极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向“蓝天碧水工程”倾斜,省市有关部门掌握的其它专项资金也应向“蓝天碧水工程”倾斜,并多渠道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蓝天碧水工程”专项资金的监督与审计,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六)强化执法,推动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
加强环境立法,起草拟定《山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健全和完善环境法律体系,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高效运转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一是要明确执法主体的责任,做到权责一致,对不作为或滥作为的追究责任。二是严格执法,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实体内容和程序执法,不能允许以罚代停、以罚代关、协商收费等执法不到位或滥作为的执法行为;三是加强部门协同,形成联合执法的合力。通过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促进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与恢复。
(七)落实激励政策,营造推进“蓝天碧水工程”的良好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并落实国家及省内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完成烟气脱硫设施建设的燃煤电厂,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对脱硫设施验收合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落实脱硫电价。对超标排污的电石等高耗能企业,要按规定提高电价。对满足当地环境容量、符合产业政策和建设条件、利用废气或余热进行发电的,电网管理部门要积极扶持,准予上网,并落实上网电价;对以废物为原料、能源综合利用项目,要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从环境敏感区内搬迁改造的企业,当地政府要统筹规划,可从政府掌握的专项资金和其它可用资金中予以补助支持,对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按期完成“蓝天碧水工程”项目的,政府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法给予补助;鼓励企业采取土地置换的办法,对原有厂地进行商业开发,用于搬迁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审批管理权的职能部门,提高审批核准效率,大力支持、积极帮助基层政府、部门和企业开展“蓝天碧水工程”项目的建设。对需要搬迁改造的企业、污染集中处置和综合利用项目、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集中供热、供气项目等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由各级政府“蓝天碧水工程”领导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联合办公,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办理审批手续。
(八)广泛发动群众,实施有效的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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