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蓝天碧水工程”奋斗目标,必须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职责,强化考核,严格执法,扎实推进。
(一)加强环保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为推进“蓝天碧水工程”顺利实施,必须加强环保系统执法、监测、统计能力和标准化建设。2006年底前,工程范围内各市、县要全部设立能独立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职能的环保局。设区的城市要实现市对区环保部门直管。要突出加强环保系统执法能力建设,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设置环保监测站点,布局要合理,各级财政要给予保证。2007年底前,县级以上环境监察部门、环境监测站必须达到国家和我省相应能力标准化建设要求,市区、县城大气环境质量主要污染物及重点河段监控断面水质实现自动监测,重点城市要建设和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立环境生态质量指标监测信息网络,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趋势,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都要制定应急预案,切实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监控能力和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环境统计能力建设,各市县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统计人员、装备,及时、准确、客观反映环境状况和环保工作进展情况。
(二)落实责任,严格考核
1.落实责任。“蓝天碧水工程”各项任务,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各市、县主要负责人是“蓝天碧水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决定》,结合当地实际,务于2006年8月底前制定当地的“蓝天碧水工程”实施规划,明确分年度的工作任务,征求省“蓝天碧水工程”领导组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后上报省领导组办公室。省领导组于2006年10月底前对各市、县分年度任务指标调整核准后下达,作为省对市、市对县的考核内容。各市要把各项任务层层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对省下达的年度任务,各市、县人民政府必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
2.严格考核。实行半年一公布,年终“一小考”、三年“一中考”、五年“一大考”的考核制度。从2006年6月起,每半年由县对市、市对省,将“蓝天碧水工程”完成情况报省“蓝天碧水工程”领导组办公室,由省人民政府通报全省,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由领导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监委、省人事厅、省环保局制定出对各市、县、各部门党政干部考核办法,并负责对各市、县党委、政府和党政主要领导在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和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生态建设等方面的年度考核,将环境保护工作和“蓝天碧水工程”作为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评先评优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在干部考核和提拔任用中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
各市也要分别对所属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实施严格考核。
3.实行严格的奖惩问责制。根据考核结果,对各市、县“蓝天碧水工程”任务完成好、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环境质量恶化、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对市县主要负责人、环保及其它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行政问责制,按照撤职、引咎辞职、主官问责等方式追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各市、县也要对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的负责人、环保及其它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采取严格的责任追究与问责制。
(三)加强领导,建立高效负责的组织管理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负责,深刻认识当前我省改善环境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用整体提升的大目标、改善环境的高标准、狠抓落实的大手笔,抓好“蓝天碧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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