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实行机动车环保检测和环保标识制度,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行驶车辆的监督管理,严把年检环保达标关。2006年底,在市区内和大运高速公路禁止尾气排放超标车辆和无环保标识车辆上路行驶。
6.推进城市生态建设。本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合理布局城市绿地,加强城市生态建设。以城市边缘林带建设、城市内部功能性绿化建设、城市外围控制区山区植被恢复为内容,形成抑制城市扬尘和降解污染的植被生态系统,特别是要加强城市周边矸石、工程垃圾、固废、工矿弃地植被恢复。整治流经城市的污水河、渠、沟以及企业排污口,有条件的城市及县城,要建设生态景观水域。
(五)建设大运高速公路环保走廊
大运高速公路两侧2公里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重污染项目,2006年底前,由沿线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彻底清除大运高速公路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污染企业和500米范围内的垃圾、固体废物,彻底清理搬迁大运高速公路及一、二级公路两侧堆煤场。由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大运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及收费站环境整治,锅炉、茶炉、炉灶要采用洁净燃料,垃圾得到妥善处置,完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由沿线各市县负责,在大运高速公路两侧因地制宜建设绿化带和外围的经济生态林带,在第一山脊线以内生态脆弱区的宜林荒山和25度以上坡地全部退耕还林还草,实现绿化达标。重点县(市)交通干线两侧因地制宜建设绿化带,构建绿色风景线。2008年底前完成绿化任务。
(六)抓好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
认真贯彻落实《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汾河上游以保护饮用水源为重点,要从水源保护入手,做好源头森林防护,大力开展退耕还林,涵养水源;要严格控制源头矿产开采,严禁私开滥采,保持或缩减现有煤炭生产水平。突出抓好宁武、静乐、岚县、娄烦四县水污染防治。2006年底前,宁武东寨、静乐、岚县、娄烦县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运行。汾河水库取水口水质达到地表水三类水质标准,保证太原市饮用水安全,汾河干流两侧3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已建成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于2006年底前完成治理,2007年底完成搬迁或改造。汾河中下游以保护农灌用水安全为重点,在干流两侧2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已建成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2007年底前完成治理改造或搬迁,2008年底前,汾河干流太原市以下河段沿河县(市)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对引黄水质,一是要积极向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督促上游加紧治理,改善黄河入晋水质;二是引黄管理局要在水质较好季节调水。
汾河河道及其两岸滩涂、水库库区内非法开垦占用的湿地逐步退耕,恢复湿地原貌。在生态地位重要、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关键区域,采取划建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和重要湿地等措施,将其纳入保护范围,使湿地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
(七)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确保饮用水安全
工程范围内各市县要在2006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划分;按照保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在不准新建污染项目的同时,于2007年底前完成影响饮用水安全的污染源的治理、搬迁、改造、关停任务,实现保护区规范化管理,确保饮用水安全。
四、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