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蓝天碧水工程的决定

  (1)坚决淘汰那些高能耗、高排放、低效益的落后生产能力。对国家和省明令取缔、淘汰的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设施、工艺和产品,要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期限分期分批予以淘汰,对逾期未淘汰的,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逾期后一个月内予以关闭、拆除。对国家暂未列入淘汰名录,但对当地造成严重污染又难以治理的污染源,由当地政府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决定,实行逐年末位淘汰,三年内淘汰完毕。
  (2)对超标、超量排污的企业,要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下达限期治理任务,明确治理内容、要求和时限,分期分批完成治理任务。属煤炭、电力、冶金、化工、焦化、建材等重点工业污染源,还必须同步安装连续在线监测仪器。限期治理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008年底,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或污染设施,由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的人民政府决定关停并采取停电、停水、吊销证照等措施。对需要由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限期治理项目,由各市环保局报省环保局汇总后,上报省人民政府予以下达。重点工业污染源必须于2008年底前建成污染防治设施并投入运行,实现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排放标准。2008年底前凡未建成污染防治设施实现污染物全面达标的,不论企业大小、所有制性质,一律予以关闭。
  按照上述要求突出抓好下列重点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
  电力行业,2007年底前关闭50MW以下(含50MW)燃煤机组(供热和综合利用机组除外),现有燃煤电厂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省燃煤电厂烟气脱硫限期治理任务的通知》(晋政发〔2005〕19号)的限期治理要求,2007年底前全部建设烟气脱硫设施,完善除尘设施,并配套连续在线监测仪器。
  焦化行业,要严厉打击土焦、改良焦死灰复燃,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焦化行业分类处置有关规定, 2007年底前完成所有依照规定予以保留的焦化企业的环保设施建设。对不予保留和未能按期完成环保设施建设的焦化企业要坚决关闭。
  电石、金属镁、水泥及耐火材料工业企业,要改革工艺、改变燃料结构和燃烧方式,2006年底前淘汰敞开式电石炉及竖窑、燃煤倒焰窑等落后工艺,改用新型窑炉及清洁能源,并配套高效烟尘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钢铁行业要按国家规定淘汰小炼铁炉,保留的炼铁炉、炼钢炉及烧结机,必须通过限期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废气、余热要回收利用。关闭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和位于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市区、人口密集区、生态敏感与脆弱区等环境敏感区污染隐患突出的小化工和其它污染严重的企业或设施。
  2.严格控制新污染,做到不欠新帐。新上项目必须遵循生态经济区划的区域功能定位、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新增排污量必须控制在批准指标内。新增排污量指标,必须在满足当地环境容量许可和上级下达的总量削减指标的前提下,实行新增量与削减量的置换。对现已存在的违法建设或投产的项目要在2006年底前彻底进行清理整顿,查清底数,依法责令停建、停产,对补审符合要求的,必须限期全部建成合格的污染治理设施、实现污染物排放达标后方可投产,否则予以关闭。建立规划环评专家审查机制,从决策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要加强对煤化工等新兴产业的环境监管,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要求,严格落实环保措施,决不能再走先污染后治理、在环境问题成堆后再来治理的老路。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