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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蓝天碧水工程的决定

  (一)实施环境容量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布局
  工程范围内各市、县要在生态功能区划的基础上,以环保要求为前提,根据当地的自然生态状况、资源条件和经济发展需要,进行合理产业布局规划,科学划分生态经济功能区,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制定与之相适宜的产业布局规划,对现有不合理的产业布局进行调整,新建项目必须遵循生态经济区划进行布局,实现环境支撑能力和产业发展平衡。
  以市、县为单位,实行以环境质量要求确定环境容量、以环境容量确定许可排污总量、以排污总量分配各单位排污指标、污染物现存量与新增量、削减量统一调配的环境容量总量控制。
  各市及县城均要按大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即适宜人类居住最低要求),科学测定环境容量,即许可排污量,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将许可排污总量分解到各个排污单位,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予以落实。任何地方、任何单位都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超过区域环境容量的地方,要坚持环境优先的原则,对重污染企业实行关、停、并、转、迁、治,做到超量削减。对于目前仍有一定环境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要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能力,在实施重点开发、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同步建设城镇基础设施。严把建设项目入口关,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执行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格环境标准和排污总量指标控制,做到增产不增污。对于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域,各地要采取限制开发措施,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选择发展方向,以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为主,坚决禁止建设污染型企业和生态破坏型企业,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与保育,逐步恢复生态平衡。对于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各地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依法实施保护,禁止任何形式的污染型、破坏型开发活动。通过实行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实现排污总量与环境容量的平衡,实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良好环境的稳定。
  2006年底前,对不符合生态经济区划的区域功能定位和严重影响城市环境质量的污染企业制定出限期搬迁改造计划;2008年底前,完成搬迁改造,或停止使用原重污染设施。易地搬迁改造的项目,必须做到技术先进、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和当地规定的排污总量。
  (二)深化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
  坚定不移地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传统产业工艺技术装备水平,实现高能耗、重污染的产业结构向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产业结构转变。着力发展非污染产业,限制重污染产业的扩张,使非污染产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大幅上升。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的技术支撑体系、服务体系,建立“政府主导、市场推进、法律规范、政策扶持、科技支撑、公众参与”的运行机制,重点从市、县、行业、园区、企业五个层面开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试点。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三)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实行污染源末位淘汰
  工程范围内各市(县、区)要本着控制新增排污量、削减现有排污量的原则,大力抓好工业污染防治。
  1.全面清理,分类处置现有工业污染源,做到多还旧帐。工程范围内的各市(县、区)要对辖区内已存在的工业污染源分类进行清理整顿,逐个企业清查,不留死角,登记造册,建立台帐,经市环保局汇总后,上报省环保局备案。对清查出的工业污染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严要求,分类处置,突出解决焦化、电力、冶金、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工业污染问题。清理工作必须在2006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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