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蓝天碧水工程的决定
(晋政发〔2006〕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当前,我省经济社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但同时也应看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形势十分严峻,长期积累的环境问题尚未解决,新的环境问题又在不断产生,一些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目前,我省11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均劣于国家二级标准,其中,除太原、长治达三级外,其余9个城市均劣于国家三级标准;地表水61.2%的断面为劣五类,丧失使用功能,生态恶化的趋势尚未扭转。严重污染的环境,制约着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尽快改变这种局面,是全省人民的强烈愿望,也是我省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为加强环境保护,加快实现温家宝总理提出的“三个转变”,即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努力开创山西环保工作新局面,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十一五”期间,集中精力和财力,在重点城市和重点区域实施“蓝天碧水工程”。通过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实现排污总量削减和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加大执法力度和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尽快改善这些重点区域的环境质量,带动全省环境质量整体提升,为实现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一、实施范围
根据我省当前环境现状,选择人口密集、产业集中、经济较为发达、环境问题突出、需要尽快改善和重点保护的区域作为实施“蓝天碧水工程”的范围。
一是重点城市。即11个省辖市所在城市市区,分别是太原市、大同市、阳泉市(含平定县)、长治市、晋城市、朔州市、忻州市、晋中市、临汾市、运城市、吕梁市。
二是大运高速公路沿线县(市)。除已列入(一)项中的重点城市市区外,还包括21个县(市),分别是怀仁县、应县、山阴县、代县、原平市、阳曲县、清徐县、交城县、文水县、祁县、平遥县、介休市、灵石县、霍州市、洪洞县、襄汾县、侯马市、新绛县、闻喜县、夏县、永济市。
三是汾河干流沿线的县(市)。除已列入(一)、(二)项中的相关县(市)外,还包括10个县(市),分别是宁武县、静乐县、岚县、娄烦县、古交市、曲沃县、稷山县、万荣县、河津市、孝义市等。
以上三类区域共计涵盖全省11个重点城市和32个县(市),国土面积占全省37.11%,人口占全省58.14%,GDP占全省54.93%,财政收入占全省63.20%,二氧化硫排放量占全省79.28%,烟尘排放量占全省73.28%,粉尘排放量占全省54.63%,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占全省93.65%,氨氮排放量占全省86.54%。解决了这些重点城市和重点区域的环境问题,就基本解决了当前我省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重点和热点问题,山西的整体环境状况将会有显著改观。
二、目标和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