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6〕21号 2006年3月14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以自主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步伐,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3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
(一)市经贸委负责对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并具体负责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日常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国家和省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国家认定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有关管理工作。
(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财务管理,会同市经贸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三)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主要负责企业技术创新有关税收政策的指导和落实工作。
各区市技术创新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以下统称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有关推荐和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的相关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和专家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