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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青政发〔2006〕15号 2006年4月25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农村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乡互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青发〔2006〕5号)精神,促进农村文化与经济、政治、社会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1.按照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要求,加快实施“新农村文化家园”建设工程,经过3年的努力,基本建立起设施完善的市(区)、镇(街道)、村三级文化服务网络。县级文化馆、图书馆全部达到国家一级馆标准,镇镇建有综合文化站,村村建有文化活动室,村图书室藏书量达到农民人均一册书,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建成覆盖全市农村的数字化文化信息服务网络。积极发展农村文化产业,规范农村文化市场管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率先建成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二、实施“新农村文化家园”建设工程
  2.完成市(区)文化馆、图书馆达标升级。各市(区)要按照文化部一级馆的评估定级标准,从场馆面积、藏书数量、数字化建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和经费投入、人员编制等方面,对县级文化馆、图书馆进行对照检查,逐项落实。要创新机制,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文化馆和公共图书馆在满足广大农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方面的作用。
  3.镇镇建有综合文化站。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在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发挥关键作用,担负全镇(街道)文化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培训等职责。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要定期组织各种群众性文化活动,加强对村级文化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定期对村文艺骨干进行培训。2006年,重点改扩建64处镇综合文化站,实现“镇镇有”的目标。镇综合文化活动站建设按照市财政负责配置文化设备、郊区五市负责房屋等基本建设的分工进行。市财政安排1105万元专项资金,按有关要求对郊区五市的镇综合文化站配置15元/镇的文化设备,并对平度、莱西两市给予5万元/镇的房屋建设补助。镇综合文化站的室内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并建有“五室一场”(图书阅览室、综合文体活动室、文化培训室、“共享工程”数字阅览室、电影放映室和文化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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