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集中力量查处涉及地区广、参与人员多、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案件,务求摧毁传销网络。加强对传销多发区、易发区的整治,严防传销进入学校。要多形式、多渠道充分揭露传销伎俩和伪直销的操作手法,使广大人民群众认清传销的违法犯罪性质和欺诈本质。
五、继续打击各种商业欺诈行为
(十四)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继续打击虚假违法广告、非法行医和商贸领域欺诈行为,务必在整治虚假促销方面见到实效。加强对商业欺诈行为的监控,强化执法协调,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发现、早定性、早查处,防止对公众利益构成更大损害。打击商业欺诈要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密切配合。
(十五)建立反商业欺诈的长效机制。逐步完善反商业欺诈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跨地区、跨部门和跨行业反商业欺诈预警监管、执法协调和社会联防体系;构建反商业欺诈预警监管信息平台,实现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和联合监管;加强政府引导,开展反商业欺诈行为的宣传教育;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推动商业信用体系建设。
六、开展涉煤行业偷税犯罪专项整治工作
(十六)通过开展对涉煤行业的经济犯罪分子专项整治行动,严惩一批涉案金额大、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捣毁一批非法经营场所,打掉一批从事制贩假票据或虚开票据的犯罪团伙和窝点,查处一批重特大偷税案件,有效遏制涉煤违法犯罪活动猖獗势头,使税收征管秩序和煤炭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税费征收明显上升。
七、继续开展打击电煤掺假专项行动
(十七)打击电煤掺假专项行动整治的重点区域是重点产煤县、电厂所在县,专项行动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当地政府负总责,由整规部门牵头,煤管、质监、工商、公安、监察等部门参加。加强对煤矿、煤炭经营企业、运输企业的储煤场、装车点等场所的生产经营管理,实行整治和防范并举,查处一批案件,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遏制电煤掺假泛滥的势头。
八、进一步抓好农资市场的专项整治
(十八)继续加强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管,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和“红盾护农”活动,改善农村生产和消费环境,规范农村经纪人的经纪行为,加强对农村消费者维权的宣传教育,完善农村消费者的权益争议解决和保护机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和向农村贩卖假冒伪劣消费品等坑农害农行为。
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