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街区、村镇)保护。各地要根据《安徽省城市规划暂行办法》等规定,明确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街区、村镇)的所在地城市要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抓紧组织编制、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经审批同意后认真组织实施。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要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街区、村镇)保护管理为重点,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征求意见。各地要定期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街区、村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省有关部门要跟踪监测,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要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大力推进博物馆建设,加强馆藏文物保护,提升陈列展示和服务水平。加强对藏品的登记、建档和安全管理,加强文物数据库和保存环境达标建设,实现信息化管理。“十一五”期间,重点实施29项博物馆、文物库房及保护设施新建、改扩建项目,完成省博物馆老馆维修、布展和新馆建设,力争17个市都建有功能较为完善的博物馆、中心文物库房,同时兼顾文物重点县博物馆建设,文物展示环境达到国家标准。加强馆藏文物科技保护工作,有计划开展青铜器、漆木器、纸质文物的科技保护与修复工作。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教育作用,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减、免费开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七)加强文物流通市场管理。加强和改善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安徽站建设,严格执行文物出入境审核、监管制度,加强对文物艺术品拍卖的监管。发挥省级文物专家鉴定委员会作用,积极引导民间文物收藏行为,加强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备案工作。建立健全以文物、工商、公安等部门组成的文物市场监管机制,依法规范管理文物流通市场,坚决取缔非法文物市场,确保文物市场健康发展。加大文物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严肃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损毁、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切实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进一步开展普查工作。2006、2007年重点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认定和登记,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保护工作的难点,进行记录、建档和数据库建设,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