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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切实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努力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到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到201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
  二、扎实推进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加强文物资源调查研究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依据文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我省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及实施工作。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也要依法制定保护规划,落实保护措施。
  (二) 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安徽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等,对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和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对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要加强统一管理,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
  (三)切实抓好重点文物维修工程等项目。“十一五”期间重点实施100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严格执行文物保护工程队伍资质制度,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类文物保护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坚决禁止借保护文物之名行造假古董之实,严格限制文物“复建”,确保把有限的人力、财力用于重要文物、特别是重大濒危文物的保护项目。
  (四)改进和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坚决纠正过度开发利用文化遗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不得将国有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未经批准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内,不得进行宗教活动。对确需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由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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