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移和接续服务,对以个体劳动者名义参加养老保险的,不受户籍限制。
六、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非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要取消落户限制。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方面,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所在单位要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积极向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宣传科技政策,支持他们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科研成果和荣誉称号。依法加强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七、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从2006年起,每年安排4000名左右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见习和就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各地要在认真考察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的基础上,确定条件合格并有积极性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见习单位。对于有一定规模、各方面条件较好且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可以将其确定为见习基地。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提供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基本生活补助,由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各承担50%。见习单位要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省、市、县财政对被确定为见习基地的单位给予适当支持。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为见习生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见习生的失业登记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对见习期满仍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要继续进行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
八、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农村计划
组织实施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从2006年起连续5年,每年招募一批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三支一扶”工作,服务期限一般为2到3年。工作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交通补贴,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省、市财政共同承担。
继续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安徽基层计划。每年招募200名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的乡镇以下机构,从事为期1到2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对参与服务的志愿者,每人每月补贴600元生活费,由省级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