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皖办发〔2006〕20号 2006年5月12日)
为大力实施科教兴皖、人才强省战略,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在推进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他们的就业是一个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有利于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和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的结构,有利于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意义。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调整人才结构和人才分布;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加大宏观调控和财政支持力度,完善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增强基层对高校毕业生的吸引力;坚持齐抓共管,形成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合力。经过3到5年的努力,使县(市、区,下同)以下基层单位从事公益事业的高校毕业生的数量明显增加,到各类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数量大幅度增长,基层公务员队伍中高校毕业生所占比例明显提高,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二、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就业的优惠政策
对到我省艰苦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留在原籍或迁往艰苦地区;如以后因工作变动到其他地区的,其他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有关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到我省艰苦地区和县以下农村第一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并从工作第二个月起在高定一档职务工资的基础上,按本职务工资档差向上浮动一档作为岗位津贴;连续工作每满3年且考核合格后,可再继续向上浮动一档作为岗位津贴。离开艰苦地区后,所享受的浮动岗位津贴不予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