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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工作力度。要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对省人民政府已批准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要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关、停、并、转、迁等措施加强对现有污染源的整治,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严防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各地要结合实际,对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定期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并挂牌督办。要抓紧推进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确保2010年前完成各县城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工作。要加快关闭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系统,特别是要尽快关闭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自备水源系统。要加大水源地及其流域污染治理力度,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要结合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扎实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城乡污水垃圾治理、生态农业示范等工程,近期要重点抓好涉及面广的设区市水源地污染整治工程建设。对跨流域、跨区域饮用水源,流域沿岸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办法,加强协调配合,实行联防联治。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6〕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87号)要求,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实施节水工程和中水回用工程,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四、加大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力度
  各地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抢抓国家对中西部地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进行重点扶持的机遇,认真做好相关项目前期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步伐。省财政要视财力情况,逐步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投入力度。同时,要坚持城乡统筹、以城带乡的原则,逐步实现区域集中供水,减少小型供水点。要做好规划,建设适度规模的农村水厂,加强对现有农村水厂出厂水的消毒工作和取水点水源的保护。要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动农村实施治污保洁工程,加快改水改厕进程,因地制宜地建设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指导农户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大力推广水产生态养殖,推进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杆的资源化利用,重点解决农村饮用水细菌超标以及含氟、含砷和苦咸水等问题。
  五、加快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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