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6]3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饮用水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高度重视,提出了明确要求。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采取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加快城乡供水工程建设等一系列有效措施,解决了部分城乡居民的饮水安全问题。但是,我省饮用水安全形势仍较严峻,一些地区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质超标、部分农村地区饮用水达不到卫生标准等问题,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改善城乡饮用水条件,保障饮用水水量需求,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改善饮用水条件,保障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切实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把以人为本落到实处的一项紧迫任务。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作配合,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把这项惠及全民的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认真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
省环保局要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按照统筹城乡、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国家组织编制的全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为依据,适时组织编制全省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划要求,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饮用水安全问题,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水利厅要抓紧组织编制《贵州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协调好城乡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确定一批跨流域、跨区域调水、蓄水、引水工程,合理配置水资源,并做好与国家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省建设、水利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贵州省“十一五”城镇供水工程建设专项规划》,编制《贵州省“十一五”乡镇及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专项规划》,明确城乡供水工程的分阶段建设目标、任务和措施。省环保、卫生等部门要抓紧组织编制《贵州省城市、乡村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明确城市、乡村饮用水水源建设、保护、涵养、监控设施、应急等方面的具体措施,着力解决城市、乡村饮用水水源不足、安全保障措施薄弱、应急能力不高以及水污染等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将我省重大水源工程、保护工程和水源涵养工程列入国家相关发展规划,并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实施饮用水水源安全建设和保护工程的重要依据。要抓紧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大力推行节约用水,加强对饮用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优先满足饮用水需求,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三、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