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政发〔2006〕17号 2006年4月28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依法对监察对象的工作效率、效果、效益等进行监督的活动。
市和各区市监察机关对以下单位和人员(监察对象)实施行政效能监察: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本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二)前项规定的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
(三)本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的人员。
各区市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行政效能监察。
第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进行。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靠群众、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行预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七条 监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