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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06)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9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06年4月20日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金山
二○○六年五月十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为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现决定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4部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1.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2.第六条第三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删去第二十三条。
  二、安徽省旅游市场管理办法
  1.删去第八条。
  2.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新建旅游景点,应按规定程序报批。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基本建设项目,在报批前须征求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意见。”
  3.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旅游景点的建设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应与全省旅游业总体规划相适应,建设风格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四、安徽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
  1.删去第六条。
  2.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产品,质量指标必须符合标准的要求,禁止使用防伪技术产品推销不合格产品或者劣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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