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小额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渝就业办〔2006〕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片区支行,承贷金融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28号)精神,更好地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原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联合印发的《重庆市再就业小额贷款实施办法》(渝再就办〔2004〕2号)文件继续执行,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扩大贷款对象范围
除渝再就办〔2004〕2号文件规定的对象外,将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也纳入小额担保贷款的范围。
二、 进一步规范微利项目的范围
按照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小额担保贷款中微利项目的报告》 (渝就业办〔2006〕5号)文件的规定,以下国家明文限制的行业不纳入小额担保贷款的范围:建筑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