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对象被用人单位招用,但用人单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和履行缴费义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请补贴。“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应提供《重庆市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3-2)。
六、关于经费渠道
社会保险补贴所需经费由接受申请的区县(自治县、市)支付,并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符合条件的人员跨地区再就业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支付。
七、有关指标界定和管理服务
(一)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投资或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工作岗位,包括社会单位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的主要工种及工作内容:1. 为城市及社区环境卫生提供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厕清扫清掏等服务的工作;2. 为城市道路、公园和社区等公共场所提供公共绿化种植、日常养护服务的工作;3. 协助基层公安机关开展社区和社会治安防范控制的工作;4. 为城市道路、车站和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秩序管理提供服务的工作;5.市政公共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6.其他由政府投资或政策扶持的项目形成的工作岗位,如城市监管员、税务协管员、劳动保障协管员等。
社区公益性岗位由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提供。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是在街道(乡镇)和社区的组织下,开展社区保洁、保绿、保安、保养、车辆看管以及便民服务等项目,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组织。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的申办和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单位的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和新增时,必须将岗位空缺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填写《重庆市公益性岗位用工申报表》(附件4)。对社会单位提供的公益性岗位,要统筹用于再就业援助,优先安置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社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备案。
(二)灵活就业
1. 灵活就业的范围
灵活就业是指通过非正规劳动组织实现就业、自己组织起来就业和其它形式的就业。
2.办理灵活就业证明的程序
(1)申报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实现就业后,应于10日内到其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填写《重庆市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表》(见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