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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财社[2006]4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再就业办,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28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和范围
  (一)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岗位新招用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下同),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下同)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
  (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下同),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招用就业困难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关于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
  (一)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实际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二)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费额的2/3给予补贴。
  三、关于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累计不超过3年。“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按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期限相应延长。
  四、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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