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对我市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实行对会计师事务所有关审计业务质量及基本情况等信息的跟踪,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备案的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四)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
(七)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八)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有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关系的,还应当报送上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开展业务。
二、其他有关要求
(一)报送时间:2006年5月31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