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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试行就业补贴促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试行就业补贴促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
(渝财社〔2006〕4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再就业办、民政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为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有效衔接,综合运用低保政策和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切实帮助低保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2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试行就业补贴促进低保人员就业再就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就业补贴的对象:正在享受低保待遇且连续6个月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再就业愿望的城市低保人员(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低保就业服务对象)。
  低保就业服务对象中的“4050”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即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夫妻俩均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家中两代人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抚养子女的单亲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夫妻一方无业另一方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为特困低保就业服务对象。
  二、就业补贴的原则:就业补贴实行“先就业,后补贴”的原则,并对特困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给予重点帮扶。
  三、就业补贴的标准: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其月就业收入低于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倍的,给予就业补贴;超过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倍的不给予就业补贴。
  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申请就业补贴,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的50%以内给予就业补贴;特困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申请就业补贴,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的60%以内给予就业补贴。
  四、就业补贴的时限: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给予就业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36个月。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申请就业补贴当月,按实际收入计入其家庭收入。
  五、就业补贴的工作程序: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后,应向其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并附上居民身份证、低保证、再就业扶持政策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就业再就业收入等材料,经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后,送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初审无误后填写《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补贴汇总审批表》(附件2),报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会同民政部门审核,经区县(自治县、市)就业再就业办、财政部门核准后按月由街道(乡镇)社保所发放给低保就业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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