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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标准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模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标准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模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6〕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全市个体工商户及雇工、企业失业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和全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个人参保人员缴费标准
  (一) 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原则上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
  (二) 对符合现行政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个人参保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统一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全额补贴。
  享受社会保障“直通车”政策的大龄下岗人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同级再就业基金全额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 对按政策规定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缴费确有困难的个人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可按以下办法实行5年过渡:
  1.2006年度,可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至100%之间自主选择;
  2.2007年度,可以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0%至100%之间自主选择;
  3.2008年度,可以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0%至100%之间自主选择;
  4.2009年度,可以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0%至100%之间自主选择;
  5.从2010年1月1日起,统一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月缴费基数。
  二、 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
  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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