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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渝府发[2005]111号文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市外用人单位的驻渝分支机构,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应在本市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民办非企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非全日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向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本人按个人参保办法办理。
  三、关于缴费申报
  除《通知》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进行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时,均应按工资总额的口径申报单位及其职工的工资数额。
  用人单位在进行缴费申报前,应通过张榜公示或由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方式,让每一个职工知晓其全年工资收入。张榜公示应在本单位公示栏或其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其填报的《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汇总表》和《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职工  年度工资明细表》应有本单位工会负责人签字,没有成立工会的,由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签字。
  凡有纳税关系的用人单位,在进行缴费申报时,应提交地税机关许可的单位进入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凭证。待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成并与税务征收信息系统联网后,通过信息共享实现。
  四、关于信息传递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以及参加工伤保险市级直管而不属基本养老保险原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分别到市社会保险局和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后,其区县分支机构的信息由市社会保险局、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利用现有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传送到相关区县(自治县、市)统一登记机构,再由统一登记机构传送到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全市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成后,通过系统自动传递。
  五、关于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发放
  统一登记机构发放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应加盖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印章;由几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派人组建的统一登记机构,加盖牵头组建统一登记机构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印章。
  六、关于实施步骤
  从2006年1月1日起,本市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均应按《通知》的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可以由统一登记机构负责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条件不具备的区县,可以暂由各经办机构按照现行办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4月底之前,确定统一登记机构,调配人员,进行必要的准备。2006年6月底之前,组织清理各险种现有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进行数据核对,修正数据偏差。从2006年7月1日起,各区县(自治县、市)原则上都要实行由统一登记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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