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渝府发[2005]111号文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渝劳社办发[2006]5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为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 渝府发〔2005〕111号,以下简称《通知》),做好我市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统一登记机构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局应指定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相应的“公共窗口”(以下简称统一登记机构),负责受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的事宜。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区县(自治县、市)确定的统一登记机构应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并通过大众传媒向社会公告。
统一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登记资料,经审核无误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将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信息传递给各经办机构。
(二)负责受理单位参保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的个人基本情况资料,并将信息传递给各经办机构。各经办机构确定本险种的参保人员,反馈给统一登记机构,由统一登记机构统一通知参保单位。各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或个人参保记录。
(三)负责受理参保单位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申请,并告知各经办机构。经办机构补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理后反馈信息,统一登记机构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四)负责受理参保单位及其参保人员的缴费申报资料,并将信息传递给各经办机构。各经办机构确定本险种的缴费人员,核定缴费基数,制订征缴计划,提交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五)负责公共信息的维护。根据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和有关机关提出的复查请求或建议,组织对复查事项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结果或有权机关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修改相关信息。
(六)负责公共信息资料的档案管理。
二、关于社会保险登记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凡依照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参加一项或几项社会保险的,均应当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