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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


  补贴标准分为三个层次,即:第一层次每人每月2500元、第二层次每人每月1500元、第三层次每人每月1000元。三个层次补贴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为2:3:5。

  1、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经济补贴

  第一层次是符合市重点人才直接确认条件的人才;第二层次是经市人事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评鉴确认的市重点人才、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第三层次是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或中小学引进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特级教师或省级学科带头人。

  2、企业引进人才的经济补贴

  补贴对象条件:原则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个人条件与岗位需要相一致、具有三年以上与拟任岗位相关工作经历、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岗位薪酬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

  (1)属电子信息、机械、化工等支柱产业急需紧缺的技术研发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2)属软件、光电、生物与新医药等新兴产业急需紧缺的技术研发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3)属物流、旅游、商贸、文化、金融、中介、会展等行业急需紧缺的高级人才;

  (4)属其他的企业急需紧缺的核心骨干人才。

  补贴层次与比例:第一层次是市重点引进人才,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才;第二层次是具有硕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第三层次是具有本科学历的人才,或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人才。

  3、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变更

  引进人才在享受经济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产生的下个月起,由用人单位按原发放渠道报市或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停发补贴:

  (1)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2)不具备岗位所需工作能力的;

  (3)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4)应停发补贴的其他情形。

  在本市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要继续享受补贴待遇的,由新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符合当年度新公布的目录、仍属本市急需紧缺人才的可按规定继续享受,但累计享受补贴的期限不超过60个月。

  4、不得重复享受经济补贴的原则

  本意见实施后,下列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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