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厦委办发[2006]39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各人民团体,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优化我市的人才政策,集聚更多的优秀人才在厦创业、工作,为厦门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保障,现就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进人才优惠办法
(一)适用范围
从厦门之外新引进到本市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的,并已按规定办理了人事关系、户籍迁厦手续且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人才,按本意见享受优惠政策。但从驻厦部、省属单位调至本市市、区属单位工作的人员除外。
(二)编制《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由市人事局依据厦门的城市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汇总、整理、分析用人单位对急需紧缺人才的需求,编制目录,经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目录每年更新一次,于当年度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办法
对依据目录引进的、个人条件与拟任岗位需要相一致、急需紧缺且在年度补贴名额内的人才,以人才在厦企事业单位受聘工作时间,按月计发一定数额的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包含安家费用、购房补贴、生活津贴和特殊保障津贴等引进人才财政性补贴),发放期限最长为60个月。原则上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补贴名额,其中企业的补贴名额不少于总名额的70%,企业的补贴名额向本市重点产业、重点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