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全市商业企业开展价格欺诈行为重点检查的通知
(京发改〔2006〕67号 2006年1月20日)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以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国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80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商业企业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全国商业促销和通信行业开展价格欺诈行为重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2591号)要求,现就对全市商业企业开展价格欺诈行为重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检查从2006年1月20日开始,至2006年6月底结束。春节和“五一”前后将集中开展重点检查。春节期间的重点检查从2006年1月20日开始,至2月20日结束。“五一”期间的重点检查从2006年4月10日开始,至5月10日结束。
二、检查内容
(一)以降价(折扣)方式销售商品的,不如实标示降价(折扣)原因、降价(折扣)起止时间、原价、折扣幅度等相关内容,销售商品的降价折扣幅度与标示不符,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行为;
(二)以价外赠券方式销售商品的,不如实标示参加赠券销售商品的范围、赠券面值、赠券的计算办法、使用范围和期限、价格附加条件、返券使用附加和限制条件等相关内容的行为;
(三)以价外馈赠物品方式销售商品的,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品名、规格、数量和价格等相关内容的行为;
(四)以积分返利方式销售商品的,不如实标示积分办法、返利数额等相关内容的行为;
(五)以有奖促销方式销售商品的,不如实标示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品的名称和数量等相关内容的行为;
(六)在开展促销活动时标示的市场最低价、特价等价格标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七)在开展促销活动时采取先提价再折扣或赠券方式销售商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