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招投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06〕37号)
各有关单位:
当前,随着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招投标过程中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日益突出,为了指导招投标当事人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招投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投标当事人在进行工程、货物、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尤其是勘察、设计和科研开发项目招投标活动时,应当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既要注意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又要积极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