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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对省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第249号提案的答复

湖南省卫生厅对省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第249号提案的答复
(湘卫提[2006]8号B类)


赵安民委员:

  您在省政协九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加强传染病执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传染病院(区)建设问题。2003年以来,国家开始高度关注公共卫生体系建设。2004年-2006年,省委、省政府把加强公共卫生体系纳入为民办八件实事。我们抓住机遇,建设了14年市州紧急救援中心和102年市县传染病院(区),建设了119个省市县疾病控制机构,建设面积约348000平方米,总投资53358万元,设备配套8456万元,成为全国第一个完成县级疾控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建设的省份,得到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的充分肯定目前,我们正在进行公共卫生机构保障等方面的调研,拟出台相应政策,要求地方政府认真履行职责,保证经费投入,确保传染病院(区)的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转换机制,加大归口管理集中收治的问题。实行传染病病人归口管理、集中收治是依法加强传染病管理,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预防院内感染和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医疗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除传染病医院(病区)外,其他综合医院不宜再收治传染病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要求,对法定甲、乙类传染病及其他需要住院治疗的新发传染病病人由经批准设置的综合医院传染(感染)科、各市州传染病医院和县(市)综合医院传染(感染)科负责收治。未经许可,其它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收治此类病人。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建好腹泻病门诊、发热门诊等与传染病防治相关的专病门诊,充分发挥监测点和哨所的作用。要严格执行各类传染病的诊断标准和程序,对诊断明确、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应及时分诊、转诊或转运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传染病集中收治医院,不得滞留或截留病人。对于您提案中提及的医疗机构不符合条件肆意收治传染病病人的情况,将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我们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制定出我省的传染病专收专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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