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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二)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与预算内资金统筹使用,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由于部门和单位原因预算外资金收入不能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收费专户时,财政部门将相应减少或暂缓预算外资金拨款。
  第二十三条 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使用预算外资金,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或超标准开支。禁止利用预算外资金从事计划外投资、入股、横向借款以及进行股票、房地产、期货交易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用预算外资金购建固定资产和购买专控商品的,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控购手续办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在预算外资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县(市)区财政、物价、审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其纠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附加、集资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没收非法所得上缴财政,并处违法金额30%至50%的罚款。
  (二)未将预算外资金纳入本单位财务机构统一管理的,处违法金额5%至10%的罚款。
  (三)预算外资金设帐外帐、公款私存的,没收全部资金,并处违法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期限足额上缴预算外资金的,处违法金额10%至20%的罚款。
  (五)未经财政部门审核、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在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的,处违法金额10%至20%的罚款。
  (六)未按规定使用预算外资金,扩大预算外资金使用范围,从事计划外投资、炒股票和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投资入股、横向借款,滥发奖金、实物、津贴和补贴的,处违法金额10%至20%的罚款。
  (七)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购买专控商品的,处违法金额10%至30%的罚款。
  (八)未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或擅自印制收费票据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10%至20%的罚款。
  (九)隐瞒不报或编报虚假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的,处违法金额5%至1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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