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06〕719号 2006年5月20日)
你局《关于重新申报北京市招考国家公务员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京人函[2006]6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在举办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时,可向报名考试人员收取报名考务费(收费编码:155001)。收费标准仍按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发改[2004]951号)规定执行,每人每科30元;对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每人每科减收5元,即每人每科25元。
二、请市人事考试中心持本函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