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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监督指导处关于“北京市政府法制工作信息系统”行政处罚统计有关问题的说明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监督指导处关于“北京市政府法制工作信息系统”行政处罚统计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行政处罚统计报告制度

  行政处罚统计工作是反映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主要渠道,市政府领导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早在1985年市政府办公厅就下发文件要求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将行政处罚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建立了行政处罚统计报告制度。此后市政府法制办又多次下发文件对行政处罚统计报告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行政处罚统计季报制度成为全市范围内的一项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北京市政府法制工作信息系统”的启用,为我们落实市领导有关指示,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统计季报工作提供了新的契机。

  二、关于行政处罚季报表的填报单位

  “北京市政府法制工作信息系统”启用前,报送的是纸制行政处罚季报表,报送工作采取的是条块结合方式,即:由区县政府负责汇总所属各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数据后报送市政府,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本级机关处罚数据的报送,市以下垂直领导的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报送本系统的行政处罚数据。过去的统计工作中间环节多,手工统计量大,容易造成漏报或者重复、交叉报送。

  现在启用的“北京市政府法制工作信息系统”采取的是市级和区县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分别直接填报的方式。具体途径是:1、市级行政机关负责填报本级机关的行政处罚情况。其中市级行政机关直属的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单位,也可以直接填报。2、市以下垂直领导的区县分局没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由市级行政机关负责统一填报本系统的行政处罚情况。3、部门管理的行政机关(二级局)负责填报本系统的处罚情况。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二级局下属的区县级执法主体也可以直接填报。4、区县级行政处罚主体(含市以下垂直领导的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区县分局)负责填报本级以及下属执法机构的所有处罚情况。5、区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填报以本区县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处罚情况。

  另外还需要说明的是:一是目前确认的行政处罚填报单位是由各市级行政机关确定的,如果确定的填报单位所报送的处罚数据有可能交叉、重复,或者不能完全涵盖所有处罚情况的,请各填报单位及时报本系统市级机关后,统一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说明,确有必要调整填报单位的,可以调整。二是统一由市级机关确定填报单位和进行启用系统的培训,并不改变或者影响各区县政府、市级行政机关和填报单位的行政关系。各填报单位直接将数据填报到市政府法制办数据库,减少了填报的中间环节,提高了报表的准确性和工作效率。但在统计处罚数据时,本级机关、本系统、本区县的处罚数据会由信息系统自动统计,各级填报单位可以按照查询权限查询和下载有关处罚数据,做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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