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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唐山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使城市市政设施更好地为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加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是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共同管好用好这项资金。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筹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的公用事业附加;
  (三)水资源费收入;
  (四)城市综合配套费;
  (五)国有土地划拨占地费;
  (六)排污设施有偿使用费;
  (七)上级拨给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专款;
  (八)其他按规定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收入。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城市道路、桥涵、给水、排水、公共污水处理、防洪堤坝、路灯及园林、苗圃,公共绿地、风景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的维护费;
  (二)城市公共厕所、垃圾粪便清扫、街道清扫、街道洒水、扫雪等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
  (三)城市公共交通、煤气、集中供热和市内水源设施管理中的公共设施维护的补助;
  (四)城市中小学校舍修缮;
  (五)城市交通、消防管理及设施维护费;
  (六)为城市建设服务的规划、勘察、设计费;
  (七)城市其他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费。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应当首先用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维修、养护和事业补助。在保证各项设施的正常维护、改造的原则下,当年资金确实有余时,可用于有关设施的基建投资。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
  (一)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实行部门分工、各负其责。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负责组织收入、监督检查,根据成市维护建设方针及“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提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切块分配意见,由计委、建委、财政共同商定。
  在年度切块分配的预算支出指标内,建委、财政部门共同编制具体的支出计划并联合上报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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