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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

  1、沿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未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卫生保洁的;
  2、经批准堆放物品,但未做好场地周围保洁工作,污染周围环境的。
  第十三条 埋压、围占或者损毁消防设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应协同有关部门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故意损毁道路、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它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
  3、违反规定,故意破坏草坪花卉、树木及其园林绿化设施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未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大功率广播喇叭或广播宣传车的;
  2、采用大功率广播喇叭招徕顾客的;
  3、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特种车辆报警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道路、广场及其边沿擅自设置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2、未经批准占用道路设立停车场、点或搭棚、摆摊、堆物的处以10元至50元的罚款;
  3、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搭建建筑物的,按土建工程费用总额10%以下处以罚款;
  4、经批准占用道路,但扩大占路面积的,按超占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元至10元的罚款;
  5、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的,按工程造价处以5倍的罚款。
  第十七条 有下列违反卫生管理行为之一的,责令行为人予以清除,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脏物、杂物,乱扔动物尸体的,处1元至10元的罚款;
  2、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一吨及其以上的,处以每吨50元至25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各种车辆装载物散落、流漏的,按污染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元至5元的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清除。当时不能立即清除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5元至1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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