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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

  10、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1、未使用暴力或威胁方法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七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1、偷盗、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2、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4、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没收财物、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1、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2、出售、出租淫书、淫画、淫秽录相带或者其它淫秽物品的。
  第九条 有下列危及道路、广场等场所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可以对施工单位处以100元至200元的罚款:
  1、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防围设施或未保持完好的;
  2、在夜间或因雨、雪、雾,视线不清时,施工现场未设置警告灯的;
  3、施工现场在车辆行人出入口沟槽处未设置跨槽通道和适应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便道,或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的;
  4、施工单位在高空作业时,未设置安全警告标志的;
  5、沿街设置的广告牌、招牌、装修(饰)物、霓红灯安装不牢固、影响安全,经指出不加改正的;
  6、从高空向下抛扔杂物的,对行为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十条 违反规定携犬在道路、广场及其公共场所活动的,对携犬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属于禁养犬种予以没收。
  第十一条 有下列影响市容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沿街设置的霓红灯、招牌、画廊、广告栏、遮阳棚,未保持整洁、
  完好的处以20元至50元的罚款;
  2、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杆、雕塑及其它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任意张挂、张贴招牌、广告启示、宣传品的处以20元至100元的罚款;
  3、在道路、广场,焚烧树叶、垃圾、杂物经制止不听的处以4元至20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 有下列影响市容行为之一的,责令行为人予以清除,并可视情节轻重处罚50元至1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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