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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

唐山市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市区试行人民警察巡察执法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内五区设立公安巡察部门,在市、区公安机关的领导下,按警务划分确定管理区域,具体负责本辖区道路、广场和复杂地段的巡察工作。
  第三条 公安巡察部门的职责:
  (一)在巡察区域范围内:
  1、维护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
  2、维护交通秩序;
  3、受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委托,依法管理文化市场,维护市容环境和市政公用设施。
  (二)参加突发性灾害事故救援工作,救护突然受伤、患病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并给市民其它必要的帮助。
  (三)依法由公安巡察部门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应为公安巡警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 巡警在执行任务时应当做到:
  1、警容严整,举止规范,坚守岗位;
  2、纪律严明,文明执法;宣传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增强人民法制意识;
  3、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得超越或滥用职权。

第二章 罚则

  第六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等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的;
  2、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3、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4、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5、胁迫或者诱骗不满18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6、利用看手相、算命、卜卦等迷信手段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秩序的;
  7、倒卖车、船、机票、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入场券等票证的;
  8、非法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它管制刀具的;
  9、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有其它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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