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恢复受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的通知
(粤环办〔2006〕46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为了我省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局自2005年7月起暂停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近日全省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普查工作已基本完成,自即日起我局恢复受理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经营许可证申请。根据《
环境影响评价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危险废物普查的实际情况,按照危险废物就近处置、集中处置、统一规划、优化布局的原则,对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补充如下要求。
一、即日起所有新申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项目,其环评文件须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纳入国家规划并需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其余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必须进入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建设,入经我局审批的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的项目,可由地级以上市审批。各级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基地外的项目建设环评申报。
二、列入国家规划的危险废物填埋和焚烧的项目的环评文件应由广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等符合资质要求的环评单位编制。其余项目环评须由具备固体废物的甲级环评资质单位编制报告书。
三、我局将根据全省危险废物普查结果对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统筹进行优化布点。地级以上市管辖范围内某类别危险废物产生量占全省产生量5%以下,将不在该市范围内发放该类别危险废物新的经营许可证。在现有许可证经营区域内,危险废物产生量低于综合利用设施能力的,在该区域将不发放同一类别危险废物新的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