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
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是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职责。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积极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一是制订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重要政策措施要征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二是在开展行业协会调研,摸清行业协会、商会底数时,要主动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互相交换信息,确保准确掌握各行业协会、商会第一手材料。三是对申请筹备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书面征询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意见,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的参考。四是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机关应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查处。五是要求行业协会、商会要自觉接受业务指导单位的业务指导,开展重大活动,包括召开大型的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活动,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
接受境外及社会捐赠等,必须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其中,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首先获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后,才能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审核备案手续。六是加强登记管理机关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日常沟通和协调,更好地掌握行业协会、商会运作、活动和发挥作用的情况,研究制定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运作并发挥作用的具体措施。
十一、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决定》的前瞻性、创新性很强,在贯彻落实《决定》精神中,必定会遇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注意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保证《决定》的顺利实施。尤其是“一业一会”与“一业多会”问题、行业协会的党建问题、国家机关离退休干部在行业协会中的任职问题、如何发挥业务指导单位作用问题、如何发现和培养行业协会及商会的代表人物、在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中发挥行业协会及商会作用有何不同的渠道和方式等问题,要加强研究和探索。对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情况复杂、把握不准、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以便省厅及时掌握、及时研究,采取切实措施妥善解决。省厅将通过各种有效形式,总结交流各地贯彻落实《决定》的好做法、好经验,促进《决定》的贯彻落实。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